勞委會勞動條件處處長孫碧霞表示,根據勞基法相關規定,
「責任制」是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,並負其工作成敗。
什麼工作屬「責任制」?
必須經過勞委會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核定,
再由勞資會議認定其合理工時,
送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定後才完成,
不是老闆說了算,
即使是「責任制」也不代表可無限制加班而不付加班費。
『即便已核定給你,也不能沒有上限的、不給加班費的,我們的製造業從未核定過是責任制。』

 

勞委會說,經核定為「責任制」的工作職務不多,
包括資訊服務業的主管人員、系統工程師、法律事務所的法務人員、保險業務員等等,
製造業並不屬「責任制」,必須回歸勞基法的工時規定,
即使勞資協議延長,每天正常工時不應超過12小時,一個月加班不能超過46小時。

以上是新聞轉錄說明.....

最近有新聞
讓大家長了個知識
原來沒有任何的工作叫做責任制
就算是責任制作多少時間
也是要付多少的薪水......


咱們看看後續怎麼判.......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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